在國際貿易業(yè)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jù)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a、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于允許其交貨數(shù)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chǎn)品的交易。對此,經(jīng)雙方同意,信用證規(guī)定憑裝運單據(jù)先付發(fā)票金額或在貨物發(fā)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后或經(jīng)再檢驗的實際數(shù)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采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b、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jù)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條款。
c、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chǎn)品,交易金額大,生產(chǎn)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guī)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jīng)濟貿易業(yè)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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